第二十五条
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境外大学或者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拟任人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拟任人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或者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依法解散;
(三)申请人撤回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
(五)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
(七)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述人员未在期货公司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30%。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所限:
(一)期货公司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在同一期货公司内由董事改任监事或者由监事改任董事;
(二)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董事长改任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会主席改任董事长,或者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三)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营业部负责人改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应当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上述人员离开原任职期货公司不超过12个月,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期货公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人在原任职期货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营业部负责人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期货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