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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则
(2011年2月18日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行业信息管理平台 (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会负责信息平台的设计开发、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 信息平台中信息的填报、采集、保存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因使用信息平台而知悉相关非公开信息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信息平台的功能
第五条 信息平台具备期货公司信息管理、期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期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等功能。
期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规则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期货公司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公司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诚信信息等。
第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主要包括期货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任职信息、学习经历、培训情况、工作履历、诚信信息等。
第八条 资格考试成绩管理主要包括参加资格考试人员的个人信息、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和考试成绩等。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协会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在信息平台中填报信息。
第十条 期货公司填报的所有历史信息均由信息平台统一自动存档并长期保存。
填报信息进行核查,并督促期货公司对虚假、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期的信息进行修改、补充等操作。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发现其所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更正并报告协会。
第十三条 协会认为期货公司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时,可以要求其进行复核。期货公司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 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更新信息,并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经营范围;
(六)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
(七)设立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八)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九)变更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十) 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以下处罚或处分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填报相关信息: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的;
(二)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工商、税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期货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 。
期货公司应同时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并附上相关处罚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期货公司应在 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填报信息:
(一)期货公司聘用期货从业人员的;
(二)期货从业人员发生辞职、退休、被解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等情形的;
(三)期货从业人员在职期间从业信息发生变化的;
(四)受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息公示
第十七条 协会通过网站公布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通过信息平台,将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情况、分支机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及期货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诚信记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期货公司和期货从业人员的公示信息。必要时,协会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平台中的有关档案信息。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均可向协会反映。协会应予以核实,并对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按规定予以修改或更新。
第五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指定专门的管理员使用信息平台,管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管理本公司的账号和密码;
(二)负责本公司及其期货从业人员信息的填报和更新工作,严格按照协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在信息平台中填报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获得信息平台账号和密码后,可依相应权限进行信息的填报、修改、查询和从业资格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信息平台的安全运行,期货公司应遵守下列操作规定:
(一)严格按照预先设定的操作权限操作,严禁越权操作,应对自己账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
(二)在联网操作过程中,如发现输入的信息有误,应通过系统提供的功能进行修改。
(三)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禁止无关人员使用与信息平台有关的计算机系统;
(四)首次登录信息平台后,必须修改初始密码;
(五)管理员不得泄露自己保管的账号和密码;
(六) 管理员的密码按权限级别严格控制,应定期更换密码。
第六章 纪律惩戒
第二十四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故意提供错误及虚假信息,或违反本规则的规定使用协会信息平台。
会员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则的,按照协会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非会员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同时记入其诚信档案: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受理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报送在职的无期货从业资格人员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以下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章、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填报期货从业人员信息,使用信息平台:
(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二)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02年 12月 17日颁布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管理暂行规定》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网上公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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